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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生态环ope体育境局公布3起畜禽养殖类环境违法案件发布日期:2023-02-14 浏览次数:

  畜禽过渡养殖、粗放式养殖已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源强之一,也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高质量发展形成了瓶颈。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遏制地表水环境质量下降趋势,近期,会昌生态环境局查处了3起畜禽养殖类环境违法案件,现向社会公布,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推进行政相对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保法治观念。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30日,赣州市会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会昌县筠门岭镇某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共存栏生猪1800余头。检查发现,该公司雨污分流不到位,养殖废水收集池存在“跑、冒、滴、漏”现象,部分养殖废水未经废水处理设施沉积在收集池旁流入氧化塘,氧化塘无防渗漏措施,现场可见氧化塘内养殖废水经氧化塘下游沟渠排入外环境,经采样监测显示:排入外环境的氧化塘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99×10⊃3;mg/L、氨氮浓度为460mg/L、总磷浓度为287mg/L、总氮浓度为1.38×10⊃3;mg/L,涉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023年2月13日,赣州市会昌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责令立即整改,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ope体育。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相关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30日,赣州市会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会昌县筠门岭镇某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共存栏生猪900余头。检查发现该公司生猪养殖场配套的七级氧化塘无防渗措施,现场可见养殖废水经最下游氧化塘旁的山间水沟横穿村道后流入村沟渠外排,经采样监测显示:排入外环境的氧化塘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2×10⊃3;mg/L、氨氮浓度为405mg/L、总磷浓度为225mg/L、总氮浓度为1.21×10⊃3;mg/L,涉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023年2月13日,赣州市会昌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责令立即整改,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相关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ope体育,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ope体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1日,赣州市会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会昌县珠兰乡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共存栏生猪600余头、母猪300余头、仔猪100余头。检查发现,该公司干湿分离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修复,养殖废水处理工艺中的净化池(氧化塘)无防渗措施,不符合《畜禽养殖污染贮存设计设施要求》(GB/T26624-2011),涉嫌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2月13日,赣州市会昌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责令立即整改,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ope体育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畜禽养殖建设不规范、污染防治滞后,畜禽养殖污染日趋严重,成为制约建设生态会昌、绿色会昌的难点问题,更成为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将以上3起畜禽养殖行业行政处罚案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促使畜禽养殖行业引以为戒,畜禽养殖业主作为畜禽污染治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主体责任,要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加大污染治理投入,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杜绝养殖废水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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