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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体育官网猕猴桃:看我贴个标变身“洋水果”法院:刑啦刑啦发布日期:2025-04-11 浏览次数: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系列假冒知名进口水果商标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2022年3月,被告单位河南智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某公司)注册成立,经营各类印刷品业务,由被告人吕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人母某某、崔某某等人共同经营,并雇佣被告人杨某某、同案关系人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其中,吕某某主要负责对外接洽业务等事宜,母某某主要负责财务等事宜,崔某某主要负责审核拼版以及对接印刷厂等事宜。

  2023年4月起,母某某、吕某某、崔某某等人在共同经营智某公司期间,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

  ”(中文名称“佳农”)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由母某某承接了被告人海某某、常某委托印制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业务并负责售后等事宜。先由吕某某、杨某某以及赵某某等人对海某某、常某提供的上述注册商标的电子标识进行审核、拼版,再由崔某某进行复核并对接印刷厂印制,后上述印有“佳沛”“都乐”“佳农”等注册商标的标贴被运送至海某某、常某处,由海某某、常某雇佣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等人将上述非法印制的注册商标标识通过多家电商平台店铺对外销售。

  另查明,民警在被告人海某某处查扣印有“佳沛”“都乐”“佳农”等注册商标的标贴共计400余万件。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智某公司伪造并销售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母某某、吕某某、崔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某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海某某、常某伙同他人伪造并销售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销售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综合考量被告人各自所具有的法定从轻、从宽及酌情从轻情节,遂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智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八万元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贴标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予以没收。

  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本系列案现已生效。

  案件生效后,“佳沛”商标权利人、新西兰佳沛国际集团大中华区公共事务副总裁金世理接受采访,并表示非常感谢人民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展现出的专业与高效,这一裁判结果不仅保护了企业的创新成果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行业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让企业在华发展更有信心。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品质优良且具有品种特色的进口水果进入了消费者视野。然而,一张成本仅几分钱的假冒进口水果标签,在他们手中“摇身一变”成了牟取暴利的工具。ope体育网址此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水果品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等注册商标的电子标识进行审核、拼版、复核后委托印刷厂印制,后再将上述非法印制的注册商标标识运送至海某某、常某处,再由海某某、常某通过多家电商平台店铺对外销售,存在既制造又销售制造的假冒标识的产销一体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各被告人所涉罪名及量刑应按照如下标准进行确定:

  (一)被告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又销售同种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故对于本案中既制造又销售制造的假冒标识的被告人应当以该罪名进行论处。

  (二)各被告人所涉标识数量及非法经营数额均可查清的,应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所售的假冒标识单价仅为几分钱一枚,据此计算得出的非法经营数额相对较低,但通过证据收集,明确其销售的假冒标识数量巨大,故应当按照较重的标识数量这一量刑情形,酌情从重处罚。

  若这些假冒水果标识继续不断流入市场,不仅为其他不法分子的制假、售假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亦可能导致进口水果品牌方长期苦心经营的商品信誉及商业优势毁于一旦。并且,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这些以假充真、ope体育网址以次充好的水果,不仅遭受经济损失,也可能会危害“舌尖上的安全”。

  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加强市场巡查及抽检工作。

  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水果时应提高警惕,仔细辨别真伪,可通过查看商品的包装及标签是否规范、清晰,是否有中文标识及进口检疫证明等方式进行甄别。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守护安全有序的消费市场。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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